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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至24000元/年(2000元/月),该项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另外,新政策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这项规定与其它几项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
2008-07-12 大众日报 http://dzrb.dzwww.com/dzzb/dzzb-jjxw/200807/t20080712_37758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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